全國鋼結構工程優秀建造師評選條件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我國鋼結構工程項目管理水平,鼓勵鋼結構企業建造師高質量、高水平、高效益地搞好鋼結構工程建設,進一步落實項目經理責任制,弘揚和宣傳廣大建設者的先進事跡,實現項目經濟效益、人才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以及保證優秀建造師評選工作有序、公開、公正的開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鋼結構工程優秀建造師》為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獎。設《全國鋼結構工程優秀建造師》評審委員會,其成員由鋼結構專家委員會專家組成,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員若干。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建筑鋼結構委員會。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金屬結構協會,有關行業和鋼結構企業(會員單位),根據《全國鋼結構工程優秀建造師)》評選條件和管理辦法的要求,積極做好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優秀建造師的申報工作。
第四條 優秀建造師所屬單位應是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會員單位。《全國鋼結構工程優秀建造師》每年評選一次,名額總數為60-70名,并按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名額分配。
第五條 評選工作堅持科學、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評選結果和事跡將在有關媒體、網站上公布和宣傳。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全國鋼結構工程優秀建造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紀守法,誠實守信,愛崗敬業,無私奉獻;敢于創新,開拓進取,認真履行并完成工程項目承包合同中應由項目經理負責的各項條款,在工程項目管理實踐中取得優異成績。
(二)嚴格質量管理,近三年內(含三年)至少獲得一項省部級及以上優質工程獎。
(三)堅持文明施工,重視安全生產,嚴格現場管理,注重環境保護,在所承擔的項目中無四級及以上重大事故。
(四)近三年內(含三年)所完成的鋼結構工程項目質量合格率達100%。
(五)在項目施工中,嚴格遵守國家、行業、地方有關規范、標準,積極推廣“四新”(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和“三節一環保”(節能、節材、節水和環保技術)的應用。
(六)嚴格執行“四控”(質量、安全、工期、成本控制),并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七)近三年來參加過全國、本地區建造師的繼續教育,學習《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并取得培訓證書。
(八)在全國鋼結構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理實行過程中無不良記錄。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七條 申報優秀建造師須填寫《全國鋼結構工程優秀項建造師》申報表一式二份,連同其它申報材料一并報企業主管部門或地方有關協會,未成立行業協會的地區可直接報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建筑鋼結構委員會。
第八條 各部門(行業)、地方有關協會依據申報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填寫具體審查意見以推薦函的形式,報《全國鋼結構工程優秀建造師》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第四章 評審組織和程序
第九條 《全國鋼結構工程優秀建造師》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各部門(行業)、地方協會的推薦資料進行初審,并向評審委員會寫出報告。
第十條 評審委員會對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初審的材料進行審定。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審定結果,由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頒發《全國鋼結構工程優秀建造師》證書和獎牌。
第五章 表彰獎勵、處罰
第十一條 經評審符合條件的授予年度《全國鋼結構工程優秀項建造師》稱號。
第十二條 對獲獎者將在協會雜志、建設報及有關媒體上公布表彰。
第十三條 獲得《全國鋼結構工程優秀建造師》稱號后,可在施工現場展示所獲得的稱號。
第十四條 獲得《全國鋼結構工程優秀建造師》稱號后如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或其它違規問題,由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十五條 在申報、推薦工作中如發現有欺騙、隱瞞事實行為,一經查實,視情況取消其申報、推薦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