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鋼結構行業定點企業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國建筑鋼結構行業健康發展,促進企業自律和公平有序競爭,增強企業品牌意識和社會責任感,進一步發揮先進企業在行業和地區的示范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確定建筑鋼結構定點企業的原則是:
(一)示范性。企業管理規范,產品符合相關標準(國家、行業標準);企業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企業在本地區或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
(二)公正性。由企業自愿申報或相關部門的推薦,經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建筑鋼結構委員會組織專家組實地考核后,嚴格按照本辦法確定。
(三)時效性。所確定的定點企業只反映一個時期內的情況,不具有永久性質。
(四)動態性。當企業的實際情況與定點企業的條件不相符合時,所確定的定點企業應及時調整。
第三條 定點企業的權利和義務(詳見附件2—協議書)是:
(一)權利
1、享有“建筑鋼結構行業定點企業”的掛牌權,并可以以此名義從事
經營、宣傳活動。
2、可優先享受建筑鋼結構委員會擁有的行業信息資源。
3、可優先參加建筑鋼結構委員會組織的培訓、咨詢、調研等活動和相關的會議。
4、對企業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管理等經驗,優先由建筑鋼結構委員會進行宣傳介紹。
(二)義務
1、接受建筑鋼結構委員會業務指導,年末向委員會上報有關生產、經營情況的報表。
2、支持委員會的工作,及時反映本行業中工程或產品質量的重大問題。
3、堅持公平有序競爭,不參與企業間的傾軋。
第四條 建筑鋼結構定點企業需具備的基本條件是:
(一)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為2級及2級以上(或鋼結構專業設計資質等級乙級及乙級以上);
(二)銀行資信屬AAA級;
(三)重合同、守信用;
(四)取得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五)企業近兩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和無工程質量低劣的投訴。
二、申請和審批
第五條 申請建筑鋼結構定點企業的單位,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建筑鋼結構行業定點企業申報表(見附件1);
(二)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鋼結構資質證書(復印件);
(四)企業質量管理制度和質保體系認證(合格)證書;
(五)銀行資信證明。
第六條 建筑鋼結構委員會組織專家審查組對申請企業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后,報總會審批,對審批通過的單位,由總會頒發證書和銅牌,并在行業大會及全國性報刊、行業會刊上公布。
三、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建筑鋼結構委員會對定點企業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委員會對定點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的運行過程進行監督,并適時在我協會《會刊》或其它媒體上公布結果。
(二)委員會根據需要召開定點企業工作會議,交流管理經驗和下一步工作的規劃等。
(三)為加強各定點企業間的聯系,委員會可根據相關專業生產企業的需要,每年為定點企業組織1~2次產品訂貨會或信息發布會(定點企業自愿申請召開,每年年初將計劃報委員會)。
(四)委員會將通過多種形式對定點企業進行介紹宣傳,并盡可能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主管部門或設計、施工單位推薦定點企業。
(五)委員會將組織各有關定點企業爭取新項目、新技術、新產品的立項開發工作。
(六)委員會應將最新的國家政策、行業動態、工程信息、技術培訓等及時通知各定點企業,并創造條件促進各定點企業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
(七)委員會及時將各定點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及時集中反映給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解決方案并督促解決。
(八)委員會可根據定點企業的需要,組織有關技術人員為企業提供技術支持或技術服務。
第九條 定點企業應接受所屬管理機構的監督,并每年向管理機構書面報告工作。
第十條 定點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委員會上報協會取消其定點企業稱號,收回定點企業證書及標志,并在《會刊》通告全行業和有關單位:
(一)工程或產品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造成嚴重損失;或用戶投訴質量低劣,各方面反映強烈,并經委員會調查屬實者。
(二)嚴重破壞行規,搞不正當競爭,嚴重損害行業利益且各方面反映強烈者。
(三)企業的生產條件和管理體系出現重大問題,不能達到申報時的條件,經查證屬實者。
(四)企業管理不善,連續兩年嚴重虧損者。
(五)企業自愿退出定點企業者。
第十一條 取得定點企業資格的企業,不得將定點企業證書轉讓給其他企業使用,違者經查實按有關規定處理,直至取消定點企業資格,收回證書,并在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十二條 定點企業證書的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滿后,由原發證部門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重新發給證書;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定點資格,收回證書。
第十三條 對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取得證書的企業,一經查出,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證書,并在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十四條 對在定點企業審批工作中嚴重失職,或有索賄、受賄、侵害申報企業合法權益的審查人員,由組織審查的單位取消其審查資格,并給予行業通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建筑鋼結構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建筑鋼結構定點企業申報表
附件2:協議書(專家初審通過后郵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