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局部修訂 《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
修訂依據
原規范在使用過程中各地各單位反饋的意見及建議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
中國地震局汶川地震災區地震動參數第1號修改單
汶川地震震害調查報告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 08局部修訂)主要修訂內容
條文修改共 29 條。
設防烈度變更:四川、陜西、甘肅三省,共 3 條。
材料性能:按產品標準修改,共 2 條(含強制性條文 1 條)。
原有非強條改為強條:15 條,其中:
6 條:文字調整,涉及設防分類和建筑方案設計;
1 條:刪去關于隔震、減震適用范圍限制的規定;
8 條:結構構件基本要求、預制裝配式樓蓋、山區場地、非結構構件、樓梯間、施工專門要求。
其他 9 條:涉及坡地、單跨框架、預制板應用、土木石民居構造措施,以及樓梯參與整體計算等。
一、關于山區建筑抗震設計的專門要求
強制性條文 3.3.1 條的文字適當調整,強調:“對于危險地段,嚴禁建造甲、乙類的建筑,不應建造丙類建筑”。有關危險地段的劃分,見規范 4.1.1 條,即“地震時可能發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發震斷裂帶上可能發生地表錯位的部位”。
將 4.1.8 條提升為強制性條文,要求:“建造于條狀突出的山嘴、高聳孤立的山丘、非巖石和強風化巖石的陡坡、河岸和邊坡邊緣等不利地段的建筑結構,地震作用應乘以增大系數1.1~1.6 ”。
(增大系數的計算參見條文說明)
新增 3.3.5 條:山區建筑場地和地基基礎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山區建筑場地應根據地質、地形條件和使用要求,因地制宜設置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邊坡工程;邊坡應避免深挖高填,坡高大且穩定性差的邊坡應采用后仰放坡或分階放坡。
2 建筑基礎與土質、強風化巖質邊坡的邊緣應留有足夠的距離,其值應根據抗震設防烈度的高低確定,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震時地基基礎破壞。
要求山區建筑的地基基礎,應注意設置符合抗震要求的邊坡工程,并避開土質和強風化巖石邊坡的邊緣(具體內容詳見講義)。
(二)關于結構構件的選型,第 3.5.4 條強調優先采用現澆混凝土樓、屋面,增加了對預制裝配式樓蓋的要求:“多、高層的混凝土樓屋蓋宜優先采用現澆混凝土板。當采用混凝土預制裝配式樓、屋蓋時,應從樓蓋體系和構造上采取措施確保各預制板之間連接的整體性”。汶川地震中,有很多預制裝配樓蓋由于構造措施不當,掉落導致人員傷亡。需要認真總結經驗,從樓蓋體系和構造上采取措施,以提高安全性。
在 7.1.7 條則增加“ 教學樓、醫院等橫墻較少、跨度較大的房屋,宜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樓、屋蓋 ”的相關規定,以加強橫墻較少、跨度較大的樓、屋蓋的整體性。
(三) 關于框架填充墻的布置要求,新增強制性條文 3.7.4 條規定:框架結構的圍護墻和隔墻,應考慮其設置對結構抗震的不利影響,避免不合理設置而導致主體結構的破壞。
同時,條文13.3.2條規定:墻體與主體結構應有可靠的拉結,應能適應主體結構不同方向的層間位移。條文 13.3.3 條規定:填充墻在平面和豎向的布置,宜均勻對稱,避免形成薄弱層或短柱。尤其應當注意的是,當填充墻體形成短柱時,應對柱全高加密箍筋。
圍護墻和隔墻的不利影響,主要表現為三種:1、上下樓層的墻體數量相差很大,導致上剛下柔,采用普通磚、空心磚的砌體填充墻尤其明顯;2、填充墻不到頂,形成短柱剪切破壞;3、填充墻在平面內偏心布置,造成結構抗扭剛度布置失衡。
框架結構中,圍護墻和隔墻不合理布置,可能使結構形成剛度和承載力突變的薄弱部位而引起倒塌,這是歷次大地震,包括汶川地震的教訓。為此將3.7.4條提升為強制性條文,要求注冊建筑師和注冊結構工程師嚴格執行,不要重蹈覆轍。
(四)關于單跨框架結構,規范 6.1.5 條作出補充規定:當柱中線與抗震墻中線、梁中線與柱中線之間的偏心距大于柱寬的1/4時,應計入偏心的影響。高層的框架結構不應采用單跨框架結構,多層框架結構不宜采用單跨框架結構。
單跨的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對于抗震有明顯的不利因素。汶川地震表明,即使是低層的單跨結構也明顯比同類的多跨結構破壞嚴重。
(五)限用獨立磚柱。獨立磚柱對于抗震十分不利,結合一些學校帶懸挑的樓面大梁支承于獨立磚柱的嚴重震害,本次局部修訂,將 7.3.6 條提升為強制性條文,要求加強樓屋蓋大梁與墻體的連接,特別規定:“ 7~9 度時不得采用獨立磚柱。跨度不小于 6m 的大梁的支承構件應采用組合砌體等加強措施,并滿足承載力要求 ”。這里的“組合砌體”意味著,在支承部位僅僅設置構造柱是不夠的,而且需要進行沿樓面大梁平面內、平面外的靜力和抗震承載力驗算。
加強混凝土樓屋蓋大梁等與墻體的連接,對于砌體結構的整體性十分重要。鑒于獨立磚柱的抗震能力較差,特別規定7~9度時不得采用獨立磚柱,尤其是支承大跨度樓面梁的構件應采用組合砌體等。
(六)配合中小學教學用房按乙類的要求提高設防標準的規定,在強制性條文 7.1.2 條中補充了乙類多層砌體房屋高度和層數的控制——“乙類的多層砌體房屋允許按本地區設防烈度查表,但層數應減少一層且總高度應降低 3m ”。
在 7.1.3條 中,補充了使用功能確有需要時普通磚砌體層高放寬到 3.9m 的條件:將普通砌體構件改為約束砌體構件。
三、關于加強樓梯間抗震安全性的要求
在結構抗震設計中,歷來把樓梯段作為非抗側力結構處理。汶川地震中,出現了許多樓梯間破壞導致人員傷亡的事故。為此,本次修訂對樓梯間從計算到構造規定了一系列綜合抗震措施,力求將樓梯間建成突發事件的應急疏散安全通道:
(一)樓梯間參與結構整體計算分析。第 3.6.6 條規定:“計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簡化計算與處理,應符合結構的實際工作狀況;計算中應考慮樓梯構件的影響”。
(二)增設樓梯間的構造柱。強條第 7.3.1 條中,要求將樓梯間四角以及樓梯段上下端對應的墻體處設置構造柱。因此,樓梯間將共有不少于 8 根構造柱,與 7.3.8 條的強制性要求一起,有助于形成應急疏散安全島。
(三)加強樓梯間墻體的抗震能力。在 3.7.3 條補充規定:“樓梯間的非承重墻體,應采取與主體結構可靠連接或錨固等避免地震時倒塌傷人或砸壞重要設備的措施”。并將 7.3.8 條提升為強制性條文,要求砌體結構樓梯間墻體在休息平臺或半高處設置鋼筋混凝土帶或配筋磚帶,以及采取其他加強措施,特別要求加強頂層和出屋面樓梯間的抗震構造——相當于約束砌體的構造要求。
有關背景
此次地震中一個普遍的建筑破壞現象,就是作為逃生通道的樓梯間破壞比較嚴重,造成了相當的人員傷亡。經分析其主要原因是:
砌體結構中,樓梯間整體性不足,地震中樓梯間的墻體破壞或倒塌造成樓梯段支座失效,進而導致整個樓梯間的破壞;而在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中,則由于支撐效應使梯板承受較大的軸向力,地震時樓梯段處于交替的拉彎和壓彎受力狀態,當樓梯段的拉應力達到或超過混凝土材料的極限抗拉強度時,就會發生受拉破壞。而樓梯間的平臺梁,則由于上下梯段的剪力作用,產生剪切、扭轉破壞。同時有些樓梯間鋼筋采用冷軋扭鋼筋,延性不夠,地震作用下鋼筋脆斷。
抗震規范 7.1.7 條第 4 款規定:樓梯間不宜設置在房屋的盡端和轉角處。本條雖作為對多層砌體結構的抗震要求而提出,實際上對于多層高層框架結構同樣適用。
四、關于抗震結構材料性能和施工要求的調整
(一)限制脆性鋼筋的使用。根據鋼筋混凝土結構用鋼筋產品標準 GB1499.2-2007 ,在第 3.9.2 、3.9.3 條對鋼筋和鋼材的性能指標做了補充:鋼筋應滿足總延伸率 9% 的要求,所有鋼筋均應符合抗震性能指標,以避免汶川地震中鋼筋脆斷的破壞。
(二)依據 GB1499.2-2007 ,在 3.9.2 中將鋼材的強屈比指標 1.2 改為屈強比指標 0.85。
(三)將 3.9.4 條——縱向受力鋼筋的等強替換原則和 3.9.6 條——構造柱的施工順序要求,提升為強制性條文,以加強抗震結構的施工質量控制。
五、關于村鎮民居的抗震設計要求
本次地震中,村鎮民居破壞嚴重。為提高村鎮民居的抗震能力,本次局部修訂對涉及村鎮民居的抗震構造作了一些調整:
(一)在 11.1.5 條中,要求生土房屋相鄰墻體之間應采用簡單的拉接材料相互連接,以提高墻體的整體性。
(二)在 11.2.12 條中,要求木結構房屋的圍護墻應與木柱可靠拉結,并提高了土坯等圍護墻的構造要求,以避免土坯等倒塌傷人。
(三)在 11.3.2 條中,對村鎮石砌體房屋的高度和層數予以嚴格的控制。
六、放松消能減震設計的應用條件
條文 3.8.1 條改為非強制性條文:“隔震與消能減震設計,應主要使用于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及抗震設防烈度為 8、9 度的建筑”。隨著隔震和減震技術近年來的成熟,相應放寬其使用范圍和條件。
《附錄A:我國主要城鎮抗震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設計地震分組》修訂
調整城鎮涉及四川省、陜西省和甘肅省的70個城鎮,其變化情況如下:
(一)新增為 8 度 0.20g 的城鎮 7 個:四川 6 ,甘肅 1 ;
(二)新增為 7 度 0.15g 的城鎮有 9 個:四川 8 ,陜西 1 ;
(三)新增為 7 度 0.10g 的城鎮有 15 個:四川 12 ,陜西 3 ;
(四)設防烈度不變而設計地震分組改變的城鎮有 39 個:四川 34 ,陜西 1 ,甘肅 4 ;
(五)部分鄉鎮設防烈度與該縣級城鎮中心地區不同,需按區劃圖修改單確定。
調整分類情況(二):
(一)由 0.10g 提高為 0.20g 的城鎮 3 個:北川、汶川、都江堰;
(二)由 0.05g 提高為 0.15g 的城鎮 1 個:四川劍閣;
(三)由 0.15g 提高為 0.20g 的城鎮 4 個:平武、茂縣、寶興、兩當(甘肅);
(四)由 0.10g 提高為 0.15g 的城鎮 8 個:安縣、青川、江油、綿竹、什邡、彭州、理縣、略陽(陜西);
(五)由 0.05g 提高為 0.10g 的城鎮 15 個:四川 12個,陜西 3 個;
《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 主要修訂內容
1 調整了分類的定義和內涵。
2 擴大防災救災應急系統建筑的設防范圍。
3 擴大了教育建筑中提高設防標準的范圍,特別加強對未成年人在地震等突發事件中的保護。
4 擴大了劃入人員密集建筑的范圍,提高了體育場館、博物館、影劇院、商場、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抗震能力。
5進一步明確本標準所列建筑名稱是示例,未列入本標準的建筑可按使用功能和規模相近的示例確定其抗震設防類別。
一、調整分類的定義和內涵
特殊設防類:為數極少的地震破壞可能引起特別重大災害后果,需要進行特殊設防的建筑,簡稱甲類;
三級醫院中承擔特別重要醫療任務的門診、醫技、住院用房;
承擔研究、中試和存放劇毒的高危險傳染病病毒任務的疾病預防與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區段;
國家和區域電力調度中心;
在交通網絡中占關鍵地位、承擔交通量大的大跨度橋;
空運航管樓;
國際無線電臺,國家衛星通信地球站,國際海纜登陸站;
國家級、省級的電視調頻廣播發射塔建筑,當混凝土結構塔高度大于250m或鋼結構塔高度大于300m時;
國家級衛星地球站上行站;
科學實驗建筑中,研究、中試生產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劇毒的生物制品、化學制品、天然和人工細菌、病毒(如鼠疫、霍亂、傷寒和新發高危險傳染病等)的建筑
重點設防類:地震破壞可能引起重大災害后果,需要作為設防重點提高其設防標準的建筑,簡稱乙類;
標準設防類:大量的滿足“大震不倒”設防目標這個標準要求的建筑,簡稱丙類;
適度設防類:地震破壞不至導致人員傷亡,允許在一定條件下適度降低設防要求的建筑,簡稱丁類(臨時建筑、單層無害倉庫等)
新增強制性條文1.0.3條:抗震設防區的所有建筑工程應確定其抗震設防類別。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設防類別不應低于本標準的規定。
1 所有建筑工程進行抗震設計均應確定其設防分類;
2 本標準的規定是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的設防類別的最低要求;
3 本標準不包括既有建筑。
二、擴大防災救災應急系統建筑的設防范圍
4.0.3 醫療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三級醫院中承擔特別重要醫療任務的門診、醫技、住院用房,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特殊設防類。
(舊條文: 三級特等醫院)
二、三級醫院的門診、醫技、住院用房,具有外科手術室或急診科的鄉鎮衛生院的醫療用房,縣級及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揮、通信、運輸系統的重要建筑,縣級及以上的獨立采供血機構的建筑,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舊條文:大、中城市的三級醫院,縣及縣級市的二級醫院;8、9度鄉鎮主要醫院的住院部、醫技樓)
4.0.5 20萬人口以上的城鎮和縣及縣級市防災應急指揮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設防類別不應低于重點設防類。
(舊條文:大中城市和抗震設防烈度為8、9度的縣及縣級市)
4.0.7 作為應急避難場所的建筑,其抗震設防類別不應低于重點設防類。(新增)
三、特別加強對未成年人在地震等突發事件中的保護
6.0.8 教育建筑中,幼兒園、小學、中學的教學用房及學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設防類別應不低于重點設防類。
(舊條文:人數較多的幼兒園、小學的低層教學樓,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乙類)
教學用房包括教室、實驗室、圖書室、微機室、語音室、體育館、禮堂
四、擴大公共服務設施建筑中密集人群的應急保護范圍
6.0.3 體育建筑中,規模分級為特大型的體育場,大型、觀眾席容量很多的中型體育場和體育館(含游泳館),其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劃分標準:?30000人/4500人
(舊條文劃分標準: ?40000人/6000人)
6.0.4文化娛樂建筑中,大型的電影院、劇場、禮堂、圖書館的視聽室和報告廳、文化館的觀影廳和展覽廳、娛樂中心建筑,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劃分標準:?1200人
6.0.5 商業建筑中,人流密集的大型的多層的商場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劃分標準:建筑面積 ? 17000 m²,營業面積? 7000 m²,區段人流? 5000 人
(舊條文劃分標準:建筑面積 ? 25000 m²,營業面積? 10000 m²,區段人流? 7500 人)
6.0.11 高層建筑中,當結構單元內經常使用人數超過 8000 人時,其抗震設防類別宜劃為重點設防類(使用面積大致超過 80000 m²)。
(舊條文劃分標準:10000 人/ 100000 m² )
6.0.10 電子信息中心建筑中,省部級編制和儲存重要信息的建筑,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國家級信息中心建筑抗震設防標準應高于重點設防類。(新增)
6.0.12 居住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不應低于標準設防類。
舊條文:可按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GB50011-2001 局部修訂 《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
發布日期:2008-07-30
實施日期:2008-07-30
新老規范的延續交接
考慮重建急需,新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自新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設計應認真執行新標準的要求;
建設項目尚未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必須按照新標準修改設計;已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和已經取得施工許可證還未開工的,鼓勵按照新標準調整設計;已取得施工許可證并已開工的,可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以及有關施工和驗收的標準規范進行施工和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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