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建筑鋼結構委員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作者:建筑鋼結構分會 時間:2009-12-30 09:54:4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建筑鋼結構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英文名稱: Steel Structure Committee of China Construction Metal Structur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建筑鋼結構委員會是在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領導下的專業委員會。
第三條 委員會日常辦公地點設在北京。
第三條 委員會日常辦公地點設在北京。
網 址:CCMSA.COM
E—mail:gangwyh163.com
第二章 工作范圍
第四條 工作范圍
1.在協會領導下認真宣傳貫徹政府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促進和推動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 2.開展我國建筑鋼結構行業的改革和發展方向的研究工作,及時向政府反映行業中出現的難點、熱點問題。根據國家建設事業的發展要求,在有關部門和協會的委托下,提出本行業發展規劃及相關技術政策的意見和建議。當好企業與政府的橋梁和紐帶。
? 3.支持生產企業開展健康的競爭,反對不正當的競爭,積極支持會員間的橫向聯合,相互協作,取長補短,有效利用資源,協調行業行為。對涉及行業利益和行業健康發展的問題,及時開展討論并組織相應活動和采取相應措施,保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 4.根據行業發展需要,提出并承擔和組織制、修訂產品標準、規范及圖集等工作。
? 5.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科技攻關工作,組織本行業開發和推廣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
??6.組織開展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開展技術咨詢,組織技術成果轉讓。
??7.舉辦各類技術、管理培訓班,提高全行業的技術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8.采取多種形式積極促進信息交流工作的開展。
??9.組織產品展覽、展示,積極為企業拓展市場;??
10.接受政府部門委托的其它工作。
10.接受政府部門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組織機構
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會員組成。
第六條 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由協會聘任,每屆任期四年。
第四章 會員、副主任委員條件
第七條 會員、副主任委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管轄地區范圍內從事本行業制造、施工及配套相關產品的生產和經營企業的會員單位、有關管理、科研、設計部門及行業組織。
1.單位會員的條件
??(1)企業在所在地區具有一定規模,講誠信、質量好、效益高、企業管理和技術達到行業或地區的先進水平。
??(2)積極認真參加委員會組織的各類行業活動。
??(3)按時足額繳納會費和應繳的其它有關費用。
?? 2.個人會員的條件
??(1)在相關的管理、科研、設計、行業組織等單位長期從事本行業工作的。
??(2)經驗豐富并有技術專長的。
??(3)熱愛、關心并積極支持行業工作的。
第五章 會員、副主任委員的產生、權利和義務
??委員會每兩年換屆一次。根據行業變化和工作需要,單位會員、副主任委員可隨時調整。副主任委員人數的確定,按照會員單位所在地區的分布和發展狀況綜合考慮。
第八條 產生、除名和調整辦法
??1.會員單位產生辦法
?? (1) 從事本行業的企業或個人自愿提出申請,并填寫申請表。
?? (2)由省市區、計劃單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協會推薦的企業或個人;
(3)自愿申請或被推薦的單位向委員會提供本企業和本人相關資料。
(4)委員會報協會審查,申請獲得批準后,委員會向單位頒發會員證。
??2.副主任委員的產生和增補辦法
??(1)提名
?? ① 協會提名;
? ?② 委員會提名;
?? ③ 省市區、計劃單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協會書面推薦。
??(2)獲得增補提名后,被提名單位向委員會提供本企業和本人資料。
??對提名增補的副主任委員人選經委員會主任會議無記名投票,同意人數超過到會人數的二分之一(參加投票的主任委員或其委托人總數超過主任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后確認并報協會備案,由委員會頒發副主任證書。
??3.除名辦法
??(1)會員單位、副主任單位自動提出退出協會書面申請的。
??(2)多次無故或借故不參加委員會組織的重要活動的。
(3)連續兩年不按時交納會費的。
??(4)被舉報有嚴重違反行業規范、行業道德的。
經委員會落實情況屬實的,將予以除名,免去會員單位、副主任委員單位的資格并收回會員證及副主任證書。
??4.調整辦法
??副主任委員離開所在單位后將自動解除其在委員會的職務,原所在單位如要求繼續推薦擔任職務的代表,需函告委員會并提出調整人選,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1.參加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1.參加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 2.對委員會的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改進建議的權利。
? 3.參加對所增補或罷免會員單位的提名的權利。
??4.向委員會提交行業重大事項的議案和參與討論的權力利。
??5.有對行業重大問題和決策的知情權和建議權。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1.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帶頭執行國家有關產業政策。
??2.每年初向委員會提交本企業上年生產經營情況的書面材料。
??3.熱心行業工作,遵守行規公約。
??4.積極支持參加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認真完成交辦的任務。
??5.每年至少一次向委員會提出一份本地區行業發展情況的文字材料。
??6.維護委員會整體利益、行業整體利益。
第十一條 副主任委員的權利
??除享有單位會員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1.隨時了解委員會日常工作情況和提出建議的權利,監督委員會工作人員行為的權利。
??2.對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中損害行業利益進行舉報的權利,提出罷免建議的權利。
??3.參加增補或撤消定點企業的投票表決的權利。
??4.參與委員會重大決策的權利。
??5.知曉行業概況的權利。
第十二條 副主任委員的義務
??1.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帶頭執行國家有關產業政策。
??2.應積極參加委員會組織的重大活動,了解所在地區行業和會員單位的情況。
??3.熱心行業工作,遵守行規公約,帶頭維護行業秩序和執行委員會通過集體討論做出的決定。
??4.尊重委員會在行業內、企業間的協調工作,對外維護委員會整體形象。
??5.對委員會有關行業發展方面的工作給予包括技術、資金和試驗設備等多方面盡可能的支持,并積極承擔委員會討論通過后下達的任務。
??6.及時和真實地向委員會反映情況,對行業工作提出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并積極參與行業的發展工作。
??7.每半年向委員會提交一次所了解的行業動態和工作建議的書面材料。
??8.每年向委員會提交至少一份有價值的企業管理、技術進步等方面的論文。
??9.積極支持專家組的工作。
??10.完成和做好委員會的調查統計工作。
第六章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
第十三條 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
1.負責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2.定期收集和向委員會及各副主任單位通報有關情況。
3.重大事務要征求副主任及有關會員的意見。
4.完成協會章程中規定和協會交辦的各項服務工作。
5.負責“鋼結構金獎”申報資料的登記、匯總及歸檔工作。
6.負責定點企業的管理、服務及核查工作。
7.負責向協會推薦鋼結構行業理事、常務理事及副會長單位。
8.負責每年度行業統計匯總工作。
9.建立會員及副主任委員參與工作的記錄檔案,并在委員會工作會上進行通報。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于發布之日起生效執行,本辦法由建筑鋼結構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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